索引號:01600521X/2022-02843 | |
發布機構:區司法局 | 發布日期:2022-02-16 14:21:12 |
名??稱: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涉訴案件應訴程序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寶渭政辦函〔2022〕4號 |
寶渭政辦函〔2022〕4號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規范涉訴案件應訴程序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區政府、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行政、民事案件應訴的程序,全面提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應對行政應訴的能力,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維護區政府合法權益?,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鎮街、各部門、各單位發生涉區政府、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行政、民事案件,應在接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一日內分別向區政府辦公室和區司法局進行書面報備,報告涉訴案件的具體情況。
2.以區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應訴承辦機構,負責承辦相應的行政應訴工作。以區政府部門為被告的行政案件,該部門為應訴承辦機構。
3.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及單位的,以牽頭部門及單位為應訴承辦機構,具體負責將該案件分別向區政府辦公室和區司法局進行書面報備,其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4.應訴承辦機構必須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立案的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和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
5.應訴準備期間,應訴承辦機構應當組織涉訴相關部門、機構及區政府法律顧問參加的研判會議,提出應訴方案并報告區政府分管領導。
6.應訴承辦機構收到應訴通知書后,認為能夠采取解釋說明、補充完善相關行政程序、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等措施化解行政爭議的,應當及時提出具體措施的建議,與人民法院、原告溝通協商,努力化解矛盾糾紛,減少行政訴訟案件發生。
應訴承辦機構應當加強行政風險意識,建立健全風險預防和化解機制,將風險評估設定為重大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及時對行政執法活動的合法性、社會穩定性及風險可控性進行研判和評估,對可能引發的不穩定因素,要制定風險化解處置方案,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做到源頭治理,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7.加大追責力度,對具有以下情形:一是超越或濫用職權的,或 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二是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明顯錯誤的,或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三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四是不積極應訴或應訴工作不當的;五是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案件敗訴,造成嚴重后果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導致應訴案件敗訴的, 嚴格執行敗訴案件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16日